首先,不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不交定金。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和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要程序。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簽訂,購房人可以無后顧之憂地退房。第二種是將“定金”寫為“定金”、“預付款”、“定金”、“定金”、“定金”和“合同款”。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簽訂,付款就可以退回。返還有兩個法律依據: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權和擔保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定金、保證金、合同保證金、定金或者定金,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接受買受人的定金,以認購、定購、轉讓等方式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預約等,出賣人應當承擔因雙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并將定金退還買受人。此外,司法實踐普遍認為,“押金”等費用屬于預付款。因為雙方都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獲得的錢,屬于不當得利。因此,應當按照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第三,在簽訂認購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哪些內容對我們有利,比如在什么條件下可以退還定金、不退還定金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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