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又稱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并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受償動產價款。質押的范圍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質押物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主債權是指以動產質押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包括主債權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利息債權。
利息是指主債權在質押期間已清償的全部利息。利益可以依法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約定過多的利益不能違反法律,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違約金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規定應當向債權人支付的數額。損害賠償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務人應當賠償的數額。保持質押的成本,是指質權人在保持質押期間發生的成本。例如,必要的維持質押物的成本,以及提高質押物(如動物)的成本。實現質押的成本是指實現質押所需的全部成本。如質押估價成本、質押拍賣成本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小于或者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質權與有擔保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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