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和資料真實有效。登記表的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和主合同一致。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與善意第三人對抗。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性設施屬于抵押物的(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三)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財產。(5)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者將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抵押人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有住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動產抵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動產抵押登記證抵押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一式四份)抵押合同當事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注: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由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一)原登記動產抵押證明;(2)抵押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證明;(3)抵押合同雙方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動產抵押登記注銷的,抵押合同雙方應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動產抵押登記證原件;(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證;(3) 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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