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動產質押合同自質權轉讓給質權人時生效。合同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清償債務時,質權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質權人有權收取因質權而產生的贓款。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履行債務期間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有擔保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履行債務期滿質權人未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商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押物因主債務清償或質押物滅失而消滅。賠償損失的,視為質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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