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營利性民營醫院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擔保法》規定期限:2020年12月31日)
非營利性民營醫院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新股優先購買權質押的客體是股權。股權是股東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因出資、參與公司事務和享有公司財產權益而取得的可轉讓權利。權利要成為質押標的,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財產性,二是可轉讓性。股權具有這兩個屬性,是質押關系中的合格質押。
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才能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股權能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參照本文的精神,可以認為如下:
1。股東作為債權人向同一公司的其他股東質押股權不受限制;
2。股東將股權質押給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即股東大會決議;(三)第(二)項情形,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也不購買質押股權的,視為同意質押。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作出股東大會決議,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應當在股東大會上明確。期限屆滿,明確拒絕購買或者沉默的,視為同意質押。第二,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抵押與質權的最大區別在于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質權必須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否則不是質權而是抵押。第二大區別是質押不能質押不動產(如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讓不是占有,而是登記。抵押和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常用的兩種擔保方式。但在實踐中,有些人往往混淆了二者,例如,它是一種質押,但在合同中被寫為抵押。要知道,抵押和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那么,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呢?(一)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物權,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財產稱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抵押有兩種:法定抵押和約定抵押。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所有的可以轉讓的財產,法律禁止或者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法載明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為該房屋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抵押登記為抵押登記船舶、車輛的登記機關是運輸工具等的登記機關。(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并作為債權擔保的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稱為質權,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者質權轉移給質權人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基本相同。
3。最新資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本票和支票;
(2)債券和憑證存款;
(3)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以及;
(5)可轉讓的知識產權的產權,如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版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一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在所有權證書交付質權人時成立;沒有所有權證書的,質權自質權登記完成時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是編者對《非營利性民營醫院股權是否可以質押》的回答律師網. 我們可以了解到,非營利性民營醫院的股權可以質押。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申請傷殘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2021-03-20精裝修樣品房是否屬于合同要約
2021-03-21怎么查合同有沒有解除
2020-11-25沒有談好賠償款可以強拆嗎
2020-12-25動物侵權的認定和賠償
2020-12-08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怎么算
2021-03-09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書范本
2020-11-10老公的“不再打牌”的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2021-02-17公司不履行貿易合同怎么辦
2021-03-25房產證沒有本人簽字能抵押嗎
2020-12-22房產部門可否撤銷房屋產權證
2020-11-24勞動合同變更書需要兩份嗎
2021-01-21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2020-12-23實習期享受三倍工資嗎
2020-11-10什么是保險近因原則
2021-02-25人身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2021-03-06人身保險適用補償原則是什么意思
2021-03-16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爭議上訴案
2021-01-19增強保險監管手段
2020-12-16什么才算意外傷害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