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適用《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照本條精神,可以得出如下結論:(1)股東將其股份作為債權人質押給同一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受限制;(2)股東將其股份質押給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或者不購買質押股權的,視為同意質押。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作出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應當明確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確拒絕購買或者沉默的,視為同意質押。其次,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精神,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質押;(二)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期內不得質押任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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