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質押的本質。
形式體現了票據質押應當以合法的方式進行,使當事人能夠從統(tǒng)一的票據樣式中理解行為的法律性質,明確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出質人必須明確記載出質意圖,同時簽名蓋章,并注明背書時間和被背書人。任何法律要求的缺失都會導致票據質押的無效。
2。票據質押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
票據質押行為與其他票據行為體現在同一票據中,但這些票據行為具有各自獨立的效力,不受其他票據行為的影響。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不受先前票據行為的影響。即使以前的票據行為存在瑕疵或者無效,如偽造票據上的簽名,也只會導致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響所有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影響票據質押行為的效力。同時,根據票據質押行為的效力,票據質押行為的效力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一般說來,票據質押只要具備法律條件,就會發(fā)生效力。無論票據質押基本合同的效力如何,無論雙方對票據質押擔保范圍有何約定,均不影響票據質押的效力。質權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或者向對方追償的,付款人和被追償人不得以質押或者主債務無效為由為承擔票據債務進行抗辯。但是,出質人作為付款人或者追索人時,可以根據票據質押的原因關系或者質押主債務的無效性,為承擔票據債務進行抗辯。三。票據質押的含義。
票據質押意思表示只能基于票據記載的內容。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其他約定,無論主債權是什么,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能根據票據上的書面記載予以認定,不能通過票據以外的其他方式予以證明。即使當事人因過失作出錯誤記載,根據錯誤記載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未記載的內容主張票據權利或者抗辯票據權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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