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擔保人:
廣義地說,擔保人是為某項交易提供擔保的人。債務擔保,是指有能力清償票據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它是向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提供擔保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等責任。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 一般擔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判決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未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訴訟(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2)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手段,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擔保;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擔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的事實。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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