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擔保債務可以下列方式履行:。保證人保證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返還。定金支付后,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按照合同約定,一方擁有另一方財產,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內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期價款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占有人有權將留置的財產轉為其他財產以出售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一是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擔任擔保人。但是,不具備完全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后,以無賠償能力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者。第三,擔保人包括: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許可證;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第四,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第五,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其簽訂的擔保合同不存在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的,視為有效。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過程中,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擔保人。在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第三,保證人的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清償到期債務的責任。連帶責任。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一般擔保時,擔保人有提前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者不執行擔保物權之前,擔保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清償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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