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責任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第765條規(guī)定,“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約定有義務向第三人的債權人履行第三人的債務”,中國臺灣省《民法典》第739條規(guī)定,“擔保人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對對方債務的履行負責。”。所謂保證責任,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采取擔保的方式是相當普遍的,但也存在許多問題。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比如,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在發(fā)放貸款時,既追求自身經(jīng)濟利益,又考慮貸款資金的安全性。一般來說,當有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時,他們會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但由于擔保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擔保人不具備主體資格,擔保責任難以履行,債權無法實現(xiàn)。第二,擔保責任的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chǎn)未依法強制執(zhí)行,債權人仍不履行債務之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三,擔保責任的范圍擔保責任的范圍包括主要債務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成本。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擔保人承擔全部債務。擔保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賠償責任,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理履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只有保證人不能履行時,才能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實際履行債務。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應當在原擔保范圍內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債權人、債務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chǎn)的,保證人可以參與破產(chǎn)財產(chǎn)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第四,在擔保合同中規(guī)定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對保證期沒有約定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1。一般擔保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共同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超過約定期限和上述1、2項規(guī)定期限的,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通過以上信息,我們了解了擔保責任、擔保責任的方式和范圍,以及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以上是律霸小編帶給您的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限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您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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