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變更。
1。債權人變更。債權變動,即債權轉讓,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其債務仍由自己承擔的情形。由于債權人的變更只改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不增加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不增加,因此《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擔保債權同時轉讓,擔保人應當在原擔保責任范圍內向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按照其規定,本次主合同變更無需經保證人同意,變更后保證人必須繼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變更。債務人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其應當享有的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債務人的變更可能導致無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這無疑加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為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的,保證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同意轉讓部分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向債務人承擔責任。但是,擔保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負責。”根據其規定,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后,保證人對所轉移的債務繼續承擔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對所轉移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對于尚未轉移的債務,保證人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發生變化。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變更又稱債權債務的一般轉移,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多是雙方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變更在實踐中并不多見,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變更的情況更為普遍。由于本案主合同的變更包括債務人的變更,《擔保法》和《解釋》規定,擔保人應當在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后,繼續對新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上一節中,我們詳細介紹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時,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綜上所述,需要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以上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本網站致力于打造一個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進入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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