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或者擔保權的,參照本章規定。物權法上的共有權制度是專門為共有權而規定的,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僅所有權可以共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也可以共有。例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享一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享用益物權。如果甲、乙、丙三方分別向債務人D借款,三方同時對D所擁有的房屋設定抵押權,份額相等,并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將發生準共有。在這種情況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分享擔保權益。該條規定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以股份或者共有的方式分享用益物權和擔保權,與共有的性質有區別嗎?為簡化規定,便于實踐處理,物權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的,參照本章規定。所謂準共有權,是指除指數制定者共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由股份或若干人共同擁有。準共有制具有以下特點:
1。準共有的客體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權等,根據準共有的有關規定,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是準共有還是股份共有,應視共有關系而定。準共有的前提是法律對產權沒有特別規定。如有,應先適用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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