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處理投資者與注冊人之間的不一致?
房子的實際出資人和產權登記人不一樣,那么房子應該歸誰所有?房屋所有權證是鑒定房地產權屬的有力證據,但不能作為鑒定房屋所有權證的絕對證據。房屋所有權證作為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具有推定為房屋所有人的證據效力。當登記的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如果法院查明其實際出資額,法院最終將以該房屋的實際出資額保護物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為實際權利人。二是如何處理開發商遲遲不辦理房產證,是購房人通過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權,依法可以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同意買房,但開發商尚未申請房產證。買方應如何維權?記者從濟南仲裁委員會了解到,今年以來,涉及房產證糾紛的仲裁案件不斷增多,其中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問題較為突出。
幾年前,一位市民與B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約定購買B公司開發建設的一棟建筑面積126平方米的樓房,B公司將一年內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給a公司,并保證:a公司將在一年內取得房地產證。本合同未約定甲方未取得房產證時,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按合同約定向B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但4年后甲方仍未取得商品房房產證。期間,a了解到,B公司也在4年后完成了其開發小區的商品房初步登記。
B公司是否應承擔逾期申請的違約責任?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明表示,本案涉及義務主體、責任、賠償金額、訴訟期限等幾個法律問題,有類似問題的消費者可以借鑒。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不一致,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義務主體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一般情況下,房產證的初始登記(備案)需由開發商完成,購房者應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管部門審核材料證明等手續。三方辦理房產證的行為具有關聯性和連續性。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證甲方在一年內取得房產證。本協議未明確辦理房產證的義務主體。只能根據三方的共同行為來理解辦理房產證。乙方公司應在一年內完成該房屋的初始登記(備案),但事實上,該公司直到四年后才完成登記,尚未完成登記的,應告知甲方逾期申請應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雙方簽訂的商品房(期貨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申請證明的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可參照中國人民法院規定的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
仲裁員提醒,逾期申請證書的違約金請求權存在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申請保護公民權利的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一些購房者在購房后很長一段時間都拿不到房產證,因此要注意兩年的時效期,超過時效期的違約金索賠將很難得到支持。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房地產問題的答案。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投資者和注冊人是不同的,注冊人有權使用該房屋,除非有特殊情況。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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