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中間人的義務和權利,中間人的義務是:(1)通知義務。(二)保管義務。(3) 交付義務。(4) 歸還遺失財產的義務。
2。(1)索賠。(2) 要求賠償的權利。(3) 拾得人對遺失財產的留置權。(2) 遺失物滅失、損壞的民事責任。拾得人和有關部門都可以成為遺失物滅失、損壞的民事責任主體。第二,遺失物滅失、損壞的民事責任原因。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和有關部門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遺失物損害民事責任的發生時間。拾得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在交付有關部門或者領取前毀損、滅失的,有關部門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 發現人侵占遺失物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是: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后,拾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的,拾得人將喪失追償費用的權利和追償報酬的權利,應當承擔返還遺失物的民事責任。(4) 無人認領的遺失財產的所有權。(5) 拾得人擅自處分遺失物的法律效力。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滅失的問題。失物不是無主的財產,而是失主已經失去占有權而不屬于任何人的財產。至于占有權的喪失,則有各種不同。一般來說,財產所有人因某種原因而喪失財產;也有其他情況,如直接占有人喪失財產。對于間接占有人,即所有人來說,它是遺失物。關于你提出的“關于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有什么規定”的問題,我們已經整理好了。遺失物被發現后,拾得人有權要求賠償費用,有權要求賠償,有權保留遺失物,拾得人還應當告知失物所有人,妥善保管并返還。有一個問題,歡迎您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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