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引起的物權變動,是以公法行為為基礎的,具有較強的公共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排他性的要求,所以它不需要登記或交費就可以生效。同樣,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含義,重點是強調物權變動的時間以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為準,而不是規定所有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可以引起物權變動,而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產權變動也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就調解書而言,第一個必要條件是具有物權直接變更的內容。但是,調解書的內容只是該物應當清償的債務,物權變動仍需登記交付,即調解書不具備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人民法院只判斷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在對協議合法性的確認上。由于調解協議不具備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因此不存在與登記或者交付具有同等公示功能的問題。鑒于民事調解的本質是確認調解協議,而協議的本質是債務。本協議的直接后果是一方有權要求轉讓抵押物的所有權,而另一方有義務轉讓抵押物的所有權,即:,動產所有權轉讓,應當交付債權、財產,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此時,物權的設定仍應按照物權變動是法律行為引起的規則進行。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仍需憑調解書辦理交接登記,抵押方的產權發生變化。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交付義務或者所有權轉移登記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如果魏某不履行本協議,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魏某履行交付和轉讓登記義務。但當雙方未辦理相應的登記過戶手續時,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尚未過戶。
以上是我司編制的《以債抵債調解協議》的相關資料律師網. 以財產清償債務的,也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不能使用此方法。法律文書有規定的,必須采取這種辦法。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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