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終止最常見的情況是什么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等法定原因而結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和員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嗎?
要看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這三種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其結果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勞動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合同目的實現之后的正常終結,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終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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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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