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促進房地產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條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的開發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的開發和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條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單項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外國房地產開發企業來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原資質等級限制。第五條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企業)。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申請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未經批準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第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一般采用招標、拍賣方式轉讓。
出售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劃撥。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轉讓或者行政劃撥前,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性質、規模、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間距等提出書面意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筑高度等城市規劃設計條件,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對開發期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提出書面意見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成后產權界定、拆遷補償安置要求等,應當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行政劃撥的依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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