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的土地上進行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出售、出租商品房及其他附著物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依法征用并轉為國有土地,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第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國有土地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
縣、礦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三)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其中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四)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技術人員4人以上(含中級以上職稱3人以上),其中(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名稱,并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認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開發建設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國家標準核定,資質等級審批權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審升級。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必須提交下列文件備案:
(1)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登記機關公章);
(2)公司章程;
(3)有關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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