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三種協議可能被視為無效。約定的財產屬于子女,許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一部分財產屬于子女,但財產仍由父母負責。從法律角度看,如果贈與不履行,贈與就不會生效。實踐中,這類協議爭議頗多,最終都以無效身份認定告終。
2。房地產屬于雙方,但產權未發生變化。
婚前不動產和一方名下的其他不動產約定婚后共同所有,但尚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尚未完成的贈與行為。在最終的爭議中,這一點無法得到證實。這種協議通常被認為是限制離婚自由,被認為是無效的。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律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夫妻財產協議中關于沒有孩子、誰想要孩子、誰承擔所有育兒費用的約定不能說是完全無效的。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托兒費用的一方發生經濟困難,不能單獨承擔托兒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分擔義務。(2) 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第三人責任的協議,只有有證據證明該方當事人知道該協議的,該協議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即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雙方財產歸對方所有,這不能免除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如果一方生病需要治療,另一方應積極承擔。如果對方不理,患病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用。以上是對無效夫妻財產協議的回答。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聯系律霸在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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