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中,財產糾紛往往是夫妻糾紛的焦點。房子是焦點。離婚中的不動產問題很多,當事人往往無法掌握如何分割房屋。本文詳細介紹了各類房屋的情況,并對離婚時房屋的分割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如果法院判決不動產歸一方,不動產登記需要變更,而該不動產仍有抵押貸款,如何處理?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的公共使用權房屋如何分割?
問:法院判決房地產歸一方當事人如何辦理需要變更的房產登記,房產仍有抵押貸款,但根據原借款合同,還款義務人并非僅為該方當事人或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夫妻共同財產產生的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只是為了解決離婚問題,正確處理離婚雙方關系的一種方式。離婚判決書中,名義借款人不等于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名義借款人的變更并不意味著借款合同債務人的變更,而銀行仍需根據原貸款法律關系提出無房離婚,由房地產所有權人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仍需對房地產抵押權進行追索。因此,不存在“借款人行為的變更屬于債務轉移中的債務承擔范圍,必須經債權人批準”的問題;因此,交易中心和銀行必須根據判決內容進行變更登記。問: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的公房如何分割?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婚前一方租用的公共住房,婚后以共同購買的財產作為產權的,該住房為共有。但從上海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公房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權的轉讓掛牌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共同財產投資將原公房使用權轉化為產權是不公平的,而離婚分割房屋時不考慮租賃原值,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婚前租住的公共住房按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購買產權。由于原公有住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體現,離婚時分割產權時不能考慮原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使用權,是以支付個人財產對價取得的。婚后,該權利是通過購買共同財產獲得的。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原公房使用權確定為當時租住的夫妻所有時支付的對價部分。產權房的剩余價值除以共有財產。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以參照“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應當確認出資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向雙方贈與的除外。”。雙方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應當確認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推定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而產權房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直接分割。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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