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將至,許多房地產項目即將交付。很多人花了很多錢,甚至畢生積蓄買房。有了開發商的通知,他們自然很高興看到新房很快就要來了。然而,很多業主入住后卻不高興,房子甚至成了后顧之憂。據了解,近年來,相當一部分關于房屋的投訴和糾紛發生在房屋征收過程中。那么,作為普通消費者,你知道開發商的交房標準是什么嗎?我關上房間該怎么辦?發現質量問題怎么辦?我什么時候可以退房?房屋征收后有哪些不合理的收費在這方面,記者邀請了政府相關部門、專業人士和律師對房屋征收過程給予全面的透視,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幫助。
交房資質
要求有單項驗收記錄
很多購房者經常會有這樣的困惑:開發商已經開始交房,但小區的道路還在施工,綠化沒有做好,公共設施沒有投入使用,有的甚至連水電都沒有接通。這樣的房子能交給業主嗎?開發商交房的資質有多高?
記者從福州幾家開發商處了解到,目前福州大部分樓盤只要通過單次驗收就可以交房,也就是說,開發商交房只有一個資質:單次驗收。
福州房屋交付的“門檻”是否如開發商所說的那么低?記者從省建設廳有關部門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法規對開發商的交房條件做出非常詳細的規定,各地的做法和標準也不盡相同。近日,福建省正準備出臺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由于交房條件細則尚未出臺,是否意味著開發商可以隨意交房?福建遠益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田律師認為,雖然福州市目前沒有具體的交割標準,但從相關法律法規來看,開發商交房的資質底線是,單體建筑已竣工驗收并由有關部門備案。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房屋驗收的標志是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因此,無論買受人與建設單位在購房合同中是否約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記錄表》作為交付條件,建設單位在交付房屋時均應提供。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受該房屋,開發商應承擔遲延交付的責任。同時,根據《消防法》,單體必須通過消防驗收后才能交付使用。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于商品住宅實施住宅質量保證和住宅用戶手冊制度的規定》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新建商品住宅使用時銷售給使用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因此,提供“兩本書”也是開發商交房的必要條件。
劉*田提醒,對于具體的交付條件,購房人可以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約定,如公共配套設施(含水、水、水)的驗收,以電、氣、寬帶、有線、安防、綠化、道路、電梯等)為交付條件,同時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不符合交付條件時應承擔違約責任。據記者了解,目前福州市開發商和業主的交房手續大致相同,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前期檢查和整改。在與業主交接前,開發商一般會指定工程部、客戶服務部、物業公司組成內部檢查組,對交付業主的房屋進行預檢,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預檢后,開發商將鑰匙交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將安排業主對房屋進行檢查。
發送通知。開發公司的售樓部通常根據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個月或一個月發出“入住通知書”或“入住通知書”,有的還同時給業主打電話。這時,業主們最好按約定去辦。因為合同中普遍約定,如果業主未在約定期限內對房屋進行檢查,視為同意交房。如果沒有理由不交房,有的開發商還會從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按日收取1/1萬至3/1萬的倉儲費。如遇出差或特殊情況,業主應書面通知開發商并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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