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1、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那么法律的權威和社會公眾對穩定生活的向往將會受到巨大影響。因此,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對規范勞資關系、穩定社會公共秩序和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無疑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惡意欠薪罪”應單獨設立。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這意味著欠薪犯罪將受到更嚴厲的打擊。
2、為此,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人保部四部門共同制定下發了通知。為了解決行為人逃匿后相關證據無法獲得的問題,通知規定,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社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對于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逃而不匿”的問題,通知規定,人社部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拖欠工資行為不僅可以按民事糾紛案件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無疑對一些無良老板的拖欠行為是一個震懾。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惡意欠薪,“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被追究刑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無疑對惡意欠薪行為形成進一步威懾。
根據相關規定,具有下面兩種情形之一的,就要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有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個是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而且數額在5000到兩萬以上的。第二種情況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到十萬元以上的。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各地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5000到兩萬、三萬到十萬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報最高法備案。
刑法條文規定中,逃避支付或者是隱匿財產,有這樣的情節就會被認定為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有這么幾種情形就可以認定:第一個是“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等等”第二個是行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個是隱匿、銷毀賬目,包括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的。第四個呢,是其他方法,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都可以認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司法解釋明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直接責任。
實踐中,責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各級信訪機關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的文件。
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司法解釋對這一規定也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如果是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訴前,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一審判決前也可以從寬處理,充分體現了一個寬嚴相濟的精神,目的也是為了讓我們的勞動者能夠及時地盡快地拿到他們應得的勞動報酬。
欠薪罪,是全國人大代表、民建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寧在2009年兩會上的提案中建議《刑法》增設的罪名,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來自廣東的鄧*龍、劉*君等20多名代表也提交了類似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增加“欠薪罪”有關條款,以追究惡性欠薪者的刑事責任,維護農民工等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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