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使用財產和可支配財產,都可以擔保,但作為擔保物的不動產必須證明是合法的,是擔保人的可支配財產。一般情況下,產權是通過登記確定的,因此只有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不動產才能作為抵押物。《合同法》對財產保全有一種解釋,即“債權人有權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其財產因債務人的不當使用或者抵押而喪失原值,影響債權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置的,所以只有在有確鑿證據證明其行為給你造成損失時,如果沒有,或者申請是錯誤的,比如申請保全的范圍擴大了,或者標的是錯誤的,債務人因你不能合理使用財產給他造成損失的,你應當賠償。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或者禁止其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責令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遇有緊急情況,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緊急情況不能立即申請保全,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申請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的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財產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一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保全。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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