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是否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擔保法》和《物權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不動產抵押必須有書面抵押合同,另外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即使取得了對方的房產證,抵押權也無效,對方不能償還貸款,要求拍賣房產行使抵押權。法定財產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不動產抵押權是對不動產設定的負擔,它直接關系到交易中第三人和后續抵押權人的利益。為了方便第三人在與抵押人的交易中作出合理預期,避免損害,也是為了方便債權人核對抵押物的所有權關系和抵押權的優先權,從而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的抵押,設定不動產抵押應當登記。《擔保法》對不動產抵押登記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將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物權立法過程中,指出:《擔保法》要求抵押登記是正確的,但“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混淆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訂立是以產生生物權變更為目的的致因行為,屬于債權范疇。其成立和效力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定。抵押權的效力,除了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外,還必須符合物權法的公示原則。混淆抵押合同效力與抵押權效力,不利于保護抵押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甲、乙雙方簽訂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向乙方辦理抵押登記,將房屋抵押給丙方,并向丙方辦理抵押登記,根據本條規定,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丙方已登記并享有抵押權的,可以優先受償,而乙方未登記且不享有抵押權。如果我們認為抵押合同未經登記無效,則乙方不能享有抵押權,甚至喪失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的權利。這不僅對乙方不公平,而且有利于惡意損害他人權益,不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有必要區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物權變動的效力。經研究,《物權法》采納了上述意見,將“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為“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財產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不僅要求設立抵押權訂立書面合同,而且要求對部分房產進行抵押登記。未經抵押登記,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施行前: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需要抵押登記的財產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在建建筑物。不動產抵押登記可以使抵押物的負擔一目了然,使抵押物的實現順序明確,有利于防止糾紛,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保證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根據上述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一般房地產抵押具有書面抵押合同的結論。如果你想申請抵押登記,你需要去房地產中心。對于不動產登記而言,不動產抵押是一個必要的程序。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可以致電法律ba的在線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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