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的土地能否轉為出讓土地?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劃撥的國有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轉為出讓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的:(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四)依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按照規定,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租賃或者抵押抵減。前款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辦理程序。
(2)土地利用部門窗口辦公室工作人員對劃撥供地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建設項目列入《劃撥供地目錄》,經初審材料齊全的,受理劃撥供地申請和其他材料,并出具《劃撥土地辦理手續通知書》。(三)土地利用部門會同局內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核定收費數額,及時告知土地使用權申請人;(四)土地使用權申請人應當繳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各項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窗口收費。(5) 土地利用部門應當在五日內辦妥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6)申請人憑《土地出讓劃撥手續通知書》和支付憑證,從窗口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七)土地使用單位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土地證。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劃撥的國有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轉入出讓土地。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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