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權協議公證,申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委托監護人、受托監護人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十六周歲以上公民還須提交《居民身份證》;
4、監護權資格證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及相關的協議書等;
5、擬申請公證的《監護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件、證明材料。
監護權轉移的成因
究其監護權的轉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監護人臨時行為障礙而導致的無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監護人自身無法克服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如監護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親,旅游,出差等。
2、因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將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學,入托,寄養,就醫等
3、因被監護人自身原因導致的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未經許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親訪友等。
4、因第三人或監護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如被監護人因不服管教,違法或犯罪情況下被強制勞教,送入工讀學校或收容場所等。
5、其他原因。上述各種情況下,均可能導致監護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此時如不能為被監護人設置法律上的監護承繼關系,則會使對被監護人的監護實際上處于一個空白或無人監護的狀態。對于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監護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監護職責時,通過相應的程序,使監護權發生轉移,為被監護人設置相應的監護照管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對被監護人始終設立監護應該是一項法律原則,是不容許討論的。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監護權轉移的公證需要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被監護人的戶口簿等。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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