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非法集資是什么
公務人員非法集資是指公務人員利用自身的政治條件騙取投資人的金錢并且從中盈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是法律和政紀所不允許的,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行為所面臨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不僅要受到黨紀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罰涉嫌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公務人員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三、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錢拿來后,有些可能會繼續用于包裝項目,有些可能用在揮霍浪費,如拿來買珠寶,買各種各樣的車輛等。不具備辦項目,不具備償還本息的意圖,這個時候司法機關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罪名對某些對象來定罪判刑。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這兩個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樣,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綜合上面的介紹,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是法律和政紀所不允許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什么是非法集資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男方主動提離婚有什么后果
2021-01-05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什么
2020-12-14刑事賠償金一天多少錢
2021-01-27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輸了怎么辦
2021-01-16虛開發票處罰方式是怎么樣的
2021-02-17驗資費用的收取標準
2020-12-18留置時間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2020-12-03老人贍養費多個子女怎么分配
2021-02-13口頭約定產生糾紛是否屬于合同糾紛
2021-02-14小孩商場電梯受傷賠償應該找誰
2021-03-07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支付補償金
2020-12-20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規定
2021-02-23交通工具意外險的保險條款又有哪些呢
2020-12-19貨車連撞3輛豪車續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
2021-03-15投資者購買分紅保險應避免的“三個誤區”是什么
2020-12-19保險人在賠償后有哪些權利
2021-01-11哪些人可以做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2020-11-18超分駕駛保險可以賠嗎
2021-03-13保險人在多少天內可以全額退款
2020-12-09承包的土地可以領取糧補嗎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