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結合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在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證明當事人資格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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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或者登記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信息,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登記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主管部門的證明等。
對于提交訴訟事實的當事人,法律應當有變化和變化。二是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認購書、合同及補充、修改、終止合同或合同、協議書。沒有書面合同的,提供能夠證明成立口頭合同的證明材料。第三,提供交貨和付款的證明。四是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提供所有權轉移的所有程序,并提供所有權轉移的原因和理由。6對房價有爭議的,應當提供全國價格、市場價格或者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等證明材料。7出售共有房屋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或者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等有關材料。8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事先通知承租人,并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材料。9公開購買私人住房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批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購買私人住房的條件。10有爭議的房屋的占有和使用。11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者當事人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12、 律師提醒人們,當他們急于買賣房屋時,往往忽視法律風險。對于普通人來說,買房是一輩子的大事,所以在買房的時候,應該有兩個意識:
一個是法律意識。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房屋買賣,特別是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與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關系。二是市場風險意識。市場上隨時都有風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多加注意,多保留原始證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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