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以夫妻名義,還是以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婚前,以夫妻雙方名義;
第三,婚前,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屬于婚前共同財產,第三,婚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財產性質仍然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按照福利政策以標準價格購買的公房。部分產權房是國家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是部分產權處置有限。根據1991年6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繼續穩妥進行城鎮住房改革的通知》,其特點主要有:一是購房滿5年方可出售;二是原保障性住房出售時優先購買
第三,房屋銷售收入按國家、單位和個人的比例分配。可以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沒有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住房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也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際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不應當裁定房屋所有權,應當裁定應當取得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當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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