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在他們居住的居民區外,許多小販占用道路經營,他們的居住環境受到很大影響。更讓人不解的是,業委會向這些商販收取租金,說是補償業主。但是,我們不知道是這樣的,更不知道這些小販已經得到了業委會的認可。業委會的做法是否合理?律師回復:在小區規劃范圍內,業委會必須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批準商販擺攤,收取的租金必須作為小區公款使用。如果在規劃區以外,業委會無權收費。對于這種小區外占道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核實情況,落實路段規劃權屬,并對占道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知識:
小區配套設施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占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是商品房價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據《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品房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和住宅小區建設成本住宅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筑。根據國家電力公司《新建住宅供電設施收費管理意見》第六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內,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分攤建房成本的,物業戶外配電設施的使用權屬于居民共同所有。公共配套設施是整個住房的一部分。根據國家《城市不同性質相鄰房屋管理條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共同合理使用其共有的設施,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壟斷;開發商將房地產出售給業主,轉讓土地使用權,并相應出售與住宅同時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因此,公共配套設施和住宅是一樣的,小區的產權人也是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人。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由業主委員會行使。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由業主委員會負責,代表組織廣大業主或業主使用人進行管理。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合同時,其公共設施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因此,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行使管理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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