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吳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但他沒有批準,中介說兩天后再試試。吳先生認為,如果第二次不能通過審批,貸款不能無限期延長,不如說貸款不能再延長,合同就終止了。吳先生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了江女士,江女士也認為最好是解除合同,所以他們沒有通過中介公司寫“解除協議”,中介公司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附加協議,吳先生又去貸款了。所以雙方都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貸款。幸運的是,銀行這次批準了貸款。吳先生馬上給姜女士打電話,說貸款已經批準了。他約好一起轉讓所有權。姜女士忙于工作。不料,是姜女士毀約。原來,在貸款審批期間,姜女士的房子增加了幾十萬元,有購房者表示愿意多繳50萬元。江女士告訴吳先生,房子不是賣的。
吳先生和中介公司的業務員多次與姜女士談過戶事宜,姜女士明確表示,他們將把定金和首付款退還吳先生,而不是把房子賣掉。不知如何是好的吳先生請律師幫他維護權益。該律師指出,一旦房價出現波動,會在二手房銷售中引發更多糾紛,而本案也是二手房銷售糾紛中常見的一起。如果房屋價值波動很大,從簽訂合同到過戶,前后可能會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差價。作為一個出賣人,心里可能會有一些不平衡,但大部分出賣人仍然遵守合同,但也有部分出賣人想違約,拒絕履行轉讓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進一步履行合同。
結合本案情況,李松律師查閱吳先生提供的材料后認為,合同尚未解除。雖然“房屋買賣合同”是吳先生和蔣女士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吳先生、蔣女士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相對的。只有吳先生、姜女士和中介公司簽字同意終止合同才有效。另一方面,雙方同意終止合同,這是有條件的。只有當第二筆貸款無法獲得批準時,雙方才能終止合同,因為合同剛剛終止。既然貸款已經獲批,終止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吳先生與姜女士簽訂的解除協議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吳先生與姜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姜女士應在貸款審批后15日內配合吳先生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逾期不履行的,構成違約。吳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進一步履行合同。在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中,李律師表示存在共同的障礙。現在大多數人用貸款買房,涉及銀行或公積金部門的利益,所以法院不能強迫他們發放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想繼續履行合同,他可能需要全額支付,法院可以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買方堅持以貸款方式付款,法院將駁回賣方配合辦理轉讓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吳先生已經拿到了批文,這樣更容易得到支持。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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