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金賠償、繼續履行、損失賠償等。至于違約金,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有相關規定對對方當事人進行限制。
一般來說,對于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貨期的違約金就足夠了,但為了防止第二種情況的發生,買賣雙方對入住條件有爭議,賣方拖延結算,買方未能按時辦理入住時間,這會導致更多的爭端。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時應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入住時,應滿足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證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出賣人承諾提供水、電、氣的,應當全部開放,所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否則,視為不符合入住條件,并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入住日期,在該期限內出賣人應當符合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
(2)出賣人的行為已構成逾期交付房屋的,視為違約每逾期一天,以房價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至出賣人實際交付之日。逾期超過一定期限(如3-6個月)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除應向買受人返還房價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逾期違約金。以上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你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有很多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服務,我們也支持在指定區域網上選擇律師,他們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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