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購政策實施以來,一些需要購房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即使他們可以簽訂銷售合同,他們也不能轉讓他們在房地產中心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購房者采取“借名購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他人名義購房,而購房款由購房者自己支付。購房合同由貸款人簽訂,購房款由借款人支付,房屋由借款人使用。從產權登記的角度看,名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即產權人。貸款是由名人提供的,不是產權登記所有人。似乎用戶和屬性所有者是分開的。二是借名購房的法律風險。
1。名人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是:
A.根據北京市的限購政策,一些需要購房的人已經失去了購房資格。
B.名流名下登記的房屋已被取消經濟適用房資格;貸款購房的,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貸,名流名流將感到損失,不影響其信用記錄。
D.其他風險
2。借款人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有:
A.由于知名人士是房地產權利登記人,可以到房管部門掛失房地產權證,然后抵押房屋;
B.名人掛失房產證后出售房屋;
C.名人欠債,經債權人訴訟后被法院查封;
D.名人離婚,房屋分割為共同財產;名人死了,房子繼承了。借名買房的名人去世怎么辦?
1。名人要怎么還房子?
這種情況需要詳細分析。當雙方以借名買房作為政策保障,而名人又不能滿足過戶條件時,名人仍可退房。怎么做?首先,必須通過法庭程序。只有通過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才能真正收回不動產,成為不動產所有人。
其次,很多名人認為,既然是我登記了房屋的產權,我就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騰出房屋或者要求對方歸還房屋。事實上,這種訴訟策略極有可能敗訴,名人也會把自己投入到一個長期的、毫無意義的法庭訴訟中。曾經有一方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用了三年時間還是輸了官司,因為他堅信檢方回到家里,事實和證據是一樣的,但訴訟策略失敗了,所以他無法達到起訴的目的。
最后,我們需要找到專業、有經驗的房地產律師,根據雙方的證據,確定能夠達到訴訟目的的起訴策略。專業的事情應該由專業的人來做。
2。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實際購房人如何借名利挽回購房損失?
當一個名人借自己的名字買房時,他只報自己的名字,不報錢。一旦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無效,將房子判給名人,那么房子就空了?
首先,名人必須拿出書面協議、出資證明和居住證明,證明雙方確實借名購房。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被法院認定為借款、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就不可能談損失問題。其次,在證明借名購房的事實時,要求名人返還房款并賠償損失。曾經有一個案件,一個名人得到法院的支持,賠償了兩百多萬、三百多萬元。
借名購房協議雖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但法院將認定借款人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并根據雙方過錯認定損失。首先,如果借款人向原告(登記人)提起訴訟,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借款人必須掌握雙方的書面協議、出資證明和居住證明。根據房屋性質和證據,法院將有以下兩種判決:
1。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名人收回房屋
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政策性保障房,包括經濟適用房、二限房等可以保障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名下購房。眾所周知,政策性保障房屬于出售給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與市場上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有本質區別。買方是否具備購買資格有嚴格的審核和公示程序,屬于限售上市期間的限售流通。如果讓未取得政策性保障房資格的當事人轉讓購買資格,既違背了國家制定和實施保障房的政策宗旨,也損害了潛在符合購買保障房的群眾利益。因此,購買公共保障房的行為不符合購房政策的條件,會損害借款人的資格。因此,在本案中,當雙方發生糾紛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一般會裁定以姓名購房協議無效,房屋歸出票人所有。2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借款人成為房屋產權的登記所有人。這種情況發生在借安置房、商品房或單位房改房名義購房過程中。2010年9月29日,中國政府網站發布“國十條”,其中“首套房首付比例調整為30套及以上”,“暫停發放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隨后,北京市第十二條更加嚴格,對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暫停發放住房貸款。從本通知之日起,同一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房。根據2011年“京十五條”規定,外地人購房需提供連續5年以上的社保或納稅證明。種種限購令使得許多來京工作、居住的“外地人”沒有購房的途徑和資格。此時,親友的購房資格成為雙方借名購房的依據。
在本案中,由于所購房屋不具有國家政策福利性質,法院一般會在查明名下購房事實后,再認定名下購房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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