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買了一套新房,住了不到兩年,墻上出現了細小的寬裂縫
事情將從2010年開始。2010年7月下旬,吳女士在江蘇常州冠敦化苑社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商品房由一家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投資建設,吳女士入住不到兩年,就開始發現房屋墻體多處出現裂縫。在一些地方,有像她的小指一樣寬的裂縫。尤其是雨天,水經常滲入房間,這讓吳女士在買了新房后非常苦惱。發生糾紛時,雙方簽訂了協議,但開發商承諾賠償,但沒有到位,吳女士曾多次與開發商協商墻體開裂問題。2012年8月底,吳女士與官墩花園開發商就此事達成雙邊協議。根據協議,開發商將在9月底前給予吳女士一次性經濟補償6萬元。如果她違約,她將每月支付2000元的違約金。之后,吳女士將自行修補墻體裂縫。
然而,在與吳女士簽訂協議后,房地產公司沒有按時履行書面承諾。吳女士看到2012年10月下旬開發商交了1萬元后,似乎不想繼續履行之前的協議,非常生氣。她多次要求開發商相關領導反映問題。經過吳女士的多方努力,開發商在2013年9月勉強向吳女士支付了1萬元補償款,后來就沒有了。買方抱怨說,開發商贏得了一審和二審。
吳女士認為這樣下去不好。在朋友的幫助下,她于2014年8月走上了訴訟之路。2014年底,法院依法審理此案,開發商缺席審理。法官認為,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最后,根據協議,法院判決開發商應支付賠償金和違約金共計8.6萬元。被告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以罰款過高為由提起上訴。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開發商缺席不構成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開發商和業主應該積極履行協議,現在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人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因標的物(商品房)的瑕疵而引起的糾紛。墻體開裂仍是當前商品房糾紛中的典型現象。一些開發商為了推卸責任,遲遲不與業主協商或達成協議,卻無法完全履行。最重要的是企業缺乏應有的誠信,尤其是在當今法制社會。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充分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此處的義務還包括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因此,既然開發商已經與業主達成協議,就應該積極履行,而不是故意拖延。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的知識你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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