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損失。賠償范圍應當不僅包括對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包括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即:,預期利息損失。其結果是實現了合同按約定履行后的狀態。正損失賠償又稱直接損失賠償。由于是不動產的直接損失,其范圍和數額容易確定,爭議不大。然而,雖然理論界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存在不同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要求違約方承擔可得利益損失的情況并不鮮見。
無效合同引起的賠償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作為購房者,如果能在簽訂二手房合同的過程中更有信心,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這里有一些常見的問題,希望大家能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無效。(2)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法定代理人在進行房屋買賣時,應當簽訂合同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三。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捏造事實或隱瞞事實,使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
是指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威脅對方的財產、身體或精神損害,迫使其產生恐怖行為。利用他人危險簽訂的經濟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有危險或者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迫切需要,強迫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明顯不利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
指雙方串通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證據可查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無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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