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本文的規定,當事人追究房地產公司逾期交付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是從約定的交付日期算起的,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繼續侵權的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結束時計算的規定,不適用于買受人追究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責任。前者應以約定的交貨期為出發點,但在實踐中,并不意味著一旦超過三年,買方就喪失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但應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合同規定“逾期交貨,賣方應按合同總價的固定比例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那么,從債權的角度來看,此時的違約金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數額,屬于臨時債權,訴訟時效應從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
(2)合同規定“出賣人不交付房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計算,并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計算,每逾期一天,按房屋總價的一定比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在這個時候,違約金是一種持續的債權,它是按天計算和支付的。也就是說,違約一天,第一天就有違約金,違約兩天,第二天就有違約金。訴訟時效是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在訴訟時效之外,原告有權提起訴訟,卻得不到勝訴的判決,即他有訴權但沒有勝訴的權利。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有兩種規定:一是一般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特別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①要求人身損害賠償;②未經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③遲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④ 此外,《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污染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我國沒有關于違約訴訟時效的專門法律規定,因此適用于一般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第三,法律分析繼續債權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立的按日、月、季計算違約金的一種合同債權,如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月租金、物業管理合同中的月物業費等,供用電合同中的月電費,在約定期限屆滿時形成債權。它與臨時債權相對應。臨時債權,是指根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在一定時間或者特定事由發生時所確立的數額固定的債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如果一方違約,將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只要違約發生,5萬元債權債務關系就形成。以后的時間不影響債權的構成或者數額,不需要時間補充就可以成立和完成。臨時債權的訴訟時效,自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對于連續請求權,在債權人中斷訴訟或者請求權后,可以重新計算每日或者每月獨立形成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即三年的訴訟時效可以重新開始,中斷可以再次發生。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人民法院自侵權之日起20年以上不予維權”。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屬于“最長訴訟時效”,即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最長訴訟時效也為20年。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十年內最長的訴訟時效不得因任何情況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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