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開發商不愿意出售他們的產品?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下發的《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房價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俗稱六條),首次將開發商惜售行為的打擊逐步提升到國務院層面,對惜售、囤房、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房地產企業,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要加大整治力度。情節惡劣、性質嚴重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甚至吊銷營業執照,追究責任人的責任。2007年7月13日,原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局下發市國土發[2007]33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在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前,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認購、內部認購、內部登記、辦理“貴賓卡”等行為,禁止發放項目銷售,禁止收取任何預定資金用于廣告宣傳;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公開、公平、公正地銷售,不得囤房、滯銷。對在深圳市國土房產局房源公示系統中銷售的房屋,不得無故拒絕銷售。2009年12月27日,溫家寶總理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進一步強調:“要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捂盤惜售、不占土地、哄抬房價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國家總理的口氣,把對私人財產的控制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打擊販賣烏潘的決心是前所未有的?。?p style='text-indent: 2em' >
2010年1月4日,**電視臺城市頻道在第一現場再次采訪了我的律師。為什么我要牽手賣越來越多的菜,屢禁不止?我的律師的觀點如下:
1。在認定方面,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這是不可能禁止銷售五潘的根本原因。
禁止出售私人財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目前,政府打擊私房買賣的文件散見在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紅頭文件或領導講話中。紅頭文件大多以“意見”和“通知”的形式下發。從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它們至多是法律規范以外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即便如此,上述文件也沒有對五潘買賣的概念、內涵和構成條件作出明確的解釋。因此,很難確定出售五潘。開發商采取“遲收、批收”和“大幅提高開盤價”等手段規避,造成大雷小雨的尷尬局面。在打擊方面,沒有明確的處罰依據,打擊存在法律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條》規定,對阻礙私自車牌銷售的行為,將“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事實是,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行政法規將抑制私牌銷售界定為違法行為,更不用說犯罪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除法律規范外,還存在一些問題,即國務院各部委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把惜售屋盤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只是體現了國家領導人打擊惜售屋盤的決心,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我們的律師認為,除了涉嫌商業欺詐、行賄受賄等界定明確的違法行為外,只有在法律框架內明確規定暫緩銷售的行為,我們才能實施有效打擊。沒有法律規定的口號不僅沒有效果,還因為開發商的傲慢而喪失了政府的公信力。要打擊商品房銷售,必須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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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律師團首席律師、廣東鼎威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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