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七天內立案(或拒絕受理)需要多長時間,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訴訟程序:
I.起訴:
II。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備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不予受理。三。試驗前準備:
1。審前工作:(一)在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交被告,被告應當在十五日內答辯,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交原告。(二)告知原告、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組成人員;(三)查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jù)的范圍)當事人的增加。第四次開庭:。時間:答辯期滿并做好必要準備后。
2。程序:開庭前三日,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參加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三天,將發(fā)布公告,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庭審準備:書記員應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在場,書記員應宣布法庭紀律,首席大法官應檢查當事人關于案由的宣布訴訟以及審判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jù);可以請求法庭重新調查證據(jù),專家證詞或調查。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依次陳述。
審判長或獨任法官總結本案爭議焦點和法院調查重點,征求當事人意見。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不能出庭的,經(jīng)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材料,由法院宣讀;經(jīng)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回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音像資料,當庭宣讀鑒定結論。鑒定人應當向法院宣讀鑒定方法,并征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同意。是的,可以向鑒定人詢問。
法院法官、檢察官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調查筆錄、照片或者圖表,經(jīng)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問。在法庭調查終結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發(fā)現(xiàn)的事實和當事人有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分別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打算作最后陳述。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jù),可以在合議庭后予以承認。合議庭討論后,認為需要繼續(xù)舉證或者進行鑒定、調查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確定;認為法庭調查沒有查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法院可以決定舉行第二次開庭。決定再審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本次開庭進行總結,指出審判確認的證據(jù),并在下次開庭時指出偵查重點。如果我們認為案件事實已經(jīng)查明,必要的證據(jù)已經(jīng)完備,我們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3)法庭辯論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審判長根據(jù)原告的命令征求各方的最終意見,被告和第三方意見: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比時,應當進行評比,實行少數(shù)服從數(shù)的原則。鑒定應當如實記錄。審議結束后,審判長應當宣布繼續(xù)開庭,當庭公告判決結果,并在十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在判決宣告后定期即時作出判決。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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