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3月17日,王鋪某門面業主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簽訂門面租賃協議,約定李某租賃該門面,未經張某同意,不得轉租。2010年底,被告李某未經原告張某同意,將原告三間前房的租金支付給第三人,并收取租賃費。張某知道后,多次與李某討論此事。李某不僅沒有歸還出租房屋,還遲遲不交房租。2012年8月,張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出租房屋并承擔違約責任。
接受張某委托后,律師仔細審閱了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認為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明確,出租人張某有權收回租金并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本案中,未經原告同意,被告將原告張某的三間前房轉租給他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轉租無效。最后,法院認定原告張某主張確認被告李某及第三人轉租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判決承租人及第三人轉租行為無效,而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終止,被告李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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