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要注意什么?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失效,并將被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首先,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因為只有房屋所有人才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受房屋所有人(房屋產權人)委托代為出租房屋的,應當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轉租的,應當事先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非房屋所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所購公房出租,不辦理產權證的,業主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由單位出具證明。其次,由于購房時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入應上繳。但目前根據相關規定,暫時仍作為私房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申請《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三,房屋有下列問題的,不能出租,否則屬于違法出租。(一)新建房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未取得房屋買賣租賃許可證的,不得出租;(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不得出租;(三)共有產權的,經共有人同意,不得出租不一致或者產權有爭議的;
(4)未簽訂書面《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5)房管部門租用的公共住房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自有的自管住房,不得出租;(6)未經原單位同意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將現有房屋全部或部分出租;(7)未經抵押人同意,抵押房屋不得出租;(8)未經國家計劃部門許可建造的違法建筑或“無證房屋”不得出租;(9)危房或臨危房(十)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后,房東在租房時也要慎重選擇,比如是否有穩定的職業,是否有不好的愛好等等。由于每個人的標準不同,情況也比較復雜,具體問題還需要房東自己判斷。
房東什么時候可以要求終止租賃合同?
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有權使用房屋。這是否意味著房東無權干涉房屋的使用?當然不是。事實上,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
(2)轉讓、出借或者改變租賃房屋的用途(三)擅自拆除、改變結構或者改變用途的;(四)公房閑置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的;(六)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出租房屋的;(8)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追回的其他物品。有關法律、法規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租賃物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以上是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知識。實踐中,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外,對租賃關系還有一些專門的司法解釋進行規范,因此當事人應當多了解,必要時可以咨詢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我們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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