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點是:租賃合同是承諾、雙重服務、有償的合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性物品;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租賃合同具有期限和連續性,時間是租賃合同的基本要素。第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租賃物的保管。
如果租賃期少于6個月,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非書面形式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租賃期限,均視為無限期租賃。第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標準和用途;保持租賃物約定的質量。(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性質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內容。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他人的,經出租人同意,也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第四,租賃合同的終止。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除享有解除合同的一般法律條件外,還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害的;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轉租、第三人對租賃物的請求權、租賃收益的歸屬以及租賃權的性質。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應當征得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仍然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主張租賃物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租賃物的使用和收入受到不利影響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期間的收入,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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