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幾種: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的條件是:承租人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主張什么樣的理由才能構成“正當理由”,不應作嚴格的標準,而應根據當事人自身的情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比如,承租人因為失業付不起房租,雖然借錢還房租也不是不可能,但最終還是太難了。因此,此時他認為自己沒有正當理由,強行要求他支付租金,否則,就不值得終止合同。出租人規定了合理的期限,但承租人未在該期限內支付租金。但是,設定合理的期限并不是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為法律規定表述為“可以”,說明出租人有選擇權,所以也可以直接要求承租人付款而不設期限。
上述終止原因均為法律原因。出租人可以不經事先通知或者設定遲延期限直接解除合同。無論是定期合同還是不定期合同,對本合同均無影響。這種解除是出租人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無權干涉和主張。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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