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關系的行為。
對于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當主動介入;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甚至可以說是無效的符合法定解散條件的,當事人不行使解散權,國家也不必干預。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屬于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的終止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在法律后果方面,因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追回當事人取得的非法財產;但合同終止時不存在財產追償問題。合同解除與合同解除雖然都是合同消滅制度,但二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在滿足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下,由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從開始或者只是將來解除合同的行為。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法律直接規(guī)定合同解除條件的,稱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作為解除條件,有的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作為解除條件。前者是一般法定解散,后者是特殊法定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解除合同的一般法律條件:(一)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xiàn);(二)履行期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的;(三)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19條規(guī)定了僅適用于特殊合同(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滅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可撤銷權人行使可撤銷權,使生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訂立合同時嚴重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第一,從適用范圍來看,合同解除的范圍比較廣,不僅適用于沒有生效要件的合同領域,但也適用于意思表示瑕疵和民事行為的場合;而解除只適用于有效合同的提前解除。第二,從事由上看,撤銷事由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而撤銷事由既有法律規(guī)定,又有當事人約定。第三,從撤銷的效力來看,撤銷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無效;而撤銷往往沒有溯及力,只有當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合同因違約而終止時,撤銷才具有溯及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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