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的法律關系中,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人;承租人是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民(注意這與土地轉包,必須轉包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租賃合同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權,即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并向農民支付租金。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關系中可以看出土地租賃的特點: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此過程中沒有發生轉移,仍然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當然,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仍需對用人單位承擔合同義務,承租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其次,承租人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與轉包的根本區別。最后,由于土地租賃不影響原有的土地承包關系,不需要取得發包人的許可,只需要向發包人備案租賃合同,這與土地分包備案類似。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交換、轉讓等方式轉讓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用轉讓方式的,應當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采用分包、租賃、交換等方式轉讓的,應當報用人單位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2)轉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3)轉讓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出讓土地的用途;(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出讓價款和支付方式;(七)違約責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第三人,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合同關系不變。承包人委托他人耕種不超過一年的,不得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承包人以轉包、租賃、股權等方式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合同關系不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發包人應當及時辦理承包人轉包、出租、轉讓承包土地的要求備案,采取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部門報告。承包人同意轉讓承包地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人不同意轉讓的,應在七天內向承包商書面說明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租賃,是指承包人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后,原土地合同關系不變,原承包人繼續履行原土地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照租賃時商定的條件向承包商負責。”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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