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有什么用途?
房屋租賃無非是居住、商務、辦公、倉儲等,必須嚴格遵守租賃房屋使用合同,不得將租賃房屋用于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住宅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倉儲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決定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途,而不是承租人的具體用途。比如商品房,只要土地使用權是商品房,并且按照商品房的要求建設,是經有關部門審查的商品房,承租人可以作為商場、飯店、歌舞廳,房屋的商業用途不一定是商業的全部內容,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于房屋以外的許多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等方面的限制或特殊要求,城管等部門對一些地區的一些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了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將房屋變更為商品房。業主將住宅改為商品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
2。擅自轉讓、出借或者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除、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者用途的;
4。房租逾期超過六個月;
5。公屋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六個月;
6。出租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
7。故意損壞出租房屋;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收回項目。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后,雙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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