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便更好地理解,我們以一個案例為例。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與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協議,投資公司租賃物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每年支付租金,合同期限為10年。簽約后,投資公司投資2500萬元進行廠房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使用不久,物業公司擅自切斷了投資公司廠房的水電供應,投資公司廠房陷入癱瘓。投資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3000萬元。仲裁委員會作出缺席裁決,駁回了仲裁請求。該投資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在北京租用機床廠廠房用地僅7年;機床廠此前已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房地產公司開發,并收取拆遷補償費。同時,法院認定,在仲裁庭成員中,仲裁員朱某是該物業公司總經理的弟弟。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仲裁裁決,物業公司賠償投資公司2500萬元。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要注意:出租人是否擁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轉租;仔細審核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許可證,仔細核對租賃期限;仔細審核出租人的自信心,重點關注出租人是否抵押土地;仔細審核審查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認真核對租賃期限;合同中應明確出租人的義務,主要是出租人應提供的基本條件;爭議管轄協議應注意盡量避免仲裁。2應重視合同糾紛的仲裁管轄權。正確填寫仲裁機構名稱,仲裁機構一般不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終局”制度,效率與風險并存;仲裁委員會不是國家機關,職權有限;仲裁員整體素質略低于國家機關法官的公正性;仲裁機構的公正性不如法院的公正性;仲裁機構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或經濟集團的控制。三。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包括:承租人投入開發的資金損失、租賃土地上的廠房等物損失、預期收益損失、職工工資損失等,租賃合同約定違約金的,由出租人承擔違約金。
4。訴訟請求與本案被告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針對物管公司與機床廠惡意串通的情況,投資公司可以要求物管公司賠償或機床廠賠償。一般來說,應選擇資金充足、資信良好的公司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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