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取的證據也要質證嗎
依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的證據是可以質證的。但是如果是法院依職權自行調取的證據,基于法院中立的裁判地位,當事人就不能在庭審中對其進行質證了。雖然當事人可以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意見,但是不能同法院在法庭上就這些問題進行辯駁。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以后,的確發現證據本身或者收集證據的方法存在問題,就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期限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錢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周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天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答復。
行政訴訟證據提供規則
(1)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法院的此項權力,法院若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自然有權要求其提供。當然,法院并非一定要等待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完證據才能審理案件,因為不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的當事人,只能面對不利的訴訟后果。
(2)被告履行舉證責任的最終截止期限為在一審庭審結束前。
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并未如此明確地規定,但從司法解釋的兩個條款中可以作此推論。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這就意味著,在通常情況下,被告必須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提供證據的責任,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都將被法院視為沒有證據,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確定如此嚴格的時間限制,理由在于根據行政法治原則,我們可以假定行政機關是在充分、確鑿的證據基礎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收到起訴狀副本之后,只需進行比較簡單的案卷整理和證據移交工作即可。
并且,這也是我國相關的法律所作出的約束,相信對大家一定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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