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起訴解決。處理土地糾紛的原則是什么。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的,才能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解,法院不予受理。(2)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人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附著物,不得影響生產,不得在有爭議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不得改變附著物。
(3)過去有協議、有協議、有農村規章制度,這些協議、有協議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應該堅持,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適當調整。(4) 我們應該根據當前黨的政策,具體分析過去因自由占有或調解引起的糾紛。通過認真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各方意見。要區別對待黨的方針政策的各個階段,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合理的處理意見,避免使用簡單的、武斷的、籠統的解決辦法。(5) 按照黨的現行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精神,保護原公社和個人的權益。(6) 在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不能維持現狀的,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用地人使用該土地,保護爭議土地。爭議雙方必須遵守法律,不得破壞土地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煽動群眾鬧事,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強占該地段。(7) 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化和實際使用,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合理、合理、合法地解決。(8) 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和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9) 如果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商,正確處理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理和使用土地。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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