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長安街200號裙樓1-2間(共兩層)的業主。王先生是裙樓第三間(共三層)的業主。未經李先生或城市規劃部門許可,王先生在大廈東側三樓李先生家附近的墻上從南向北挖了兩扇窗戶。李先生知道后,要求王先生修理這兩扇窗戶,因為窗戶的歸還問題發生了糾紛。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有兩種意見: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生產有利、生活方便、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排水與相鄰關系中的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關系。本案中,王某在家中三樓墻上挖了兩扇窗戶,并未妨礙李某的通風采光和正常生活,故不構成對李某相鄰權的侵犯。李某無權要求王某將兩扇窗戶恢復原狀。另一種意見認為,李家與王家相鄰的墻壁屬于他們的共用部分,王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從三樓東墻開窗的行為侵犯了李某對共用部分的民事權利,開窗后的窗戶應由王某修復。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第一種意見混淆了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系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共管建筑物(或與不同物業相鄰的建筑物)是指在結構上相互連接或具有公用設施、公共設施和附屬設施,并由不同業主擁有的建筑物。本案爭議的房屋應屬于李先生和王先生所有的建筑物。既然李先生在裙樓買了1-2套房子,自然就有了相應的樓頂控制權。屋頂不僅指頂部的樓板,還包括頂部周圍的護欄等附屬結構。因此,李先生有權控制屋頂高于頂層樓板的兩層樓的四壁(包括東墻),也就是說,李先生和王先生對以“房間”為單位的房屋內部空間享有專有權,對兩房交界處的墻體享有連接權。在多人共管建筑中,一方不合理使用共有部分造成共有墻體損壞或擅自改變、拆除共有墻體結構的,將構成對另一方共有產權的侵害。李先生可以直接以侵權或者請求權為由要求王先生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相鄰權的行使應當以生產生活的需要為基礎。如果公寓所有人要求其他公寓所有人提供便利,以便進入、維修和合理使用其專用部分或公共部分,被要求人應在必要的限度內允許或容忍,這是所有建筑物的相鄰關系。就本案而言,李某很難訴諸鄰接權保護。李某認為,兩扇窗戶的開啟并未影響通風、采光、交通等方面的正常生活。王岐山當然不需要接受周邊關系的限制。如果這起共墻糾紛適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李某只需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然后就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要求王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此,共有人行使專有權時,如需變更共有部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影響整棟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否則將構成對其他公寓業主共同權利的侵犯(如前一個例子)。為了改變專有部分的通風、采光等問題,經適房所有人必須對專有部分進行改造,這種改造不妨礙相鄰建筑物行使經適房所有權,相鄰建筑物應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容忍,并應遵守相鄰規則此時應用。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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