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糾紛有三種不同情形:
1。如果雙方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種糾紛中所售標的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買受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權。此時,買賣雙方的關系就是債務。根據債權平等原則,兩個買受人是平等的,沒有先后順序,也就是說,出賣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與他辦理過戶手續。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有以下原則:(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移交買受人保管,委托中介公司辦理具體轉讓合同的產權過戶手續,或已向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一般會認為出賣人已選擇履行轉讓合同,且該合同的履行應先于另一轉讓合同。(2) 沒有第(1)款的,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的優先順序。2出賣人與買受人一方辦理過戶手續的,前買受人不辦理產權,后買受人辦理產權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但房屋的所有權是由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決定的,而不論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先后順序如何,因為買受人享有“物權”請求權。原買受人已辦理產權的,出賣人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的,屬于無權處分。后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由前一個買主確認。后一種合同不被承認的,無效,出賣人應當向后一種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詐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后一買受人為惡意買受人時,后一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已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仍與出賣人簽訂購房合同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應視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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